東西存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內卻丟了,超市該不該賠?相信每個超市顧客被問到這個問題,第一反應肯定是“賠,當然要賠!”日前周小姐就在逛超市時把包給丟了,包里有一只手機、2000多元現(xiàn)金。周小姐向超市索賠的理由很充分,包是超市不讓拎進去的,自助寄存柜也是超市提供的,超市當然有責任保管好顧客的物品,雖然表面上看來自助寄存柜是免費的,但這些成本已經(jīng)計算在超市售出的商品中,最終還是由顧客買單,東西在自助寄存柜內丟了,超市難辭其咎。
面對周小姐的索賠,超市方發(fā)出一連串的質疑,周小姐有何證據(jù)證明包內有手機一只、現(xiàn)金兩千。超市與周小姐不是保管關系而是借用關系,超市并未承諾為周小姐保管財物,只是將自助寄存柜無償借給她使用,周小姐使用后歸還即可。而且自助寄存柜上的“寄包須知”已聲明,自存自取,責任自負,貴重物品,請勿存入。開箱的密碼鑰匙一直在周小姐手中,箱內的物品也一直在她的支配控制下,故超市不承擔賠償責任。
蘇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沈軍認為,區(qū)分借用關系和保管關系一個很重要的特征就是看物品在哪一方的控制、支配下。自助寄存柜完全是自動的,超市工作人員對顧客寄存與否,寄存何物完全不知情,因此無法實現(xiàn)控制占有。相反顧客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隨時激活自助寄存柜存入任意物品,而且可以在不通知超市的情況下隨時隨意取走存放物品,如此看來,顧客使用自助寄存柜與超市成立的應是借用關系。
崇安法院法官指出,人工寄存是一種典型的保管關系,但自助寄存柜的法律性質一直倍受爭議。早在2002年上海市第二中院已有判決認定顧客使用自助寄存柜與超市形成的是無償借用關系。與保管關系不同,在借用關系下,超市只要對自助寄存柜的正確使用方法進行說明及警示,并保證其提供的自助寄存柜不存在質量問題,就已盡到法定義務,并不對物品丟失承擔賠償責任。況且無論是借用關系還是保管關系,顧客提供密碼單只能證明其使用過自助寄存柜,并不能證明其包內有何財物。所以顧客應盡謹慎義務,將貴重物品隨身攜帶或選擇人工寄存的方式,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和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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